(2015)曲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39号原告李某。被告冯某(曾用名冯朝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学峰审 判 员 王龙渊人民陪审员 花付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邢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