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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39号原告李某。被告冯某(曾用名冯朝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学峰审 判 员  王龙渊人民陪审员  花付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邢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