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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成都鑫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绵阳市腾晖建材有限公司、廖贵明、廖贵军、廖东梅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鑫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绵阳市腾晖建材有限公司,廖贵明,廖贵军,廖东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950号原告:成都鑫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街道星月社区。法定代表人:李诗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林,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腾晖建材有限公司。住址:安县黄土镇盐井村。法定代表人:蒋理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明富,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贵明,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廖贵军,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廖东梅,女,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鑫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腾晖建材有限公司、廖贵明、廖贵军、廖东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鑫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鑫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50元(按撤诉案件收取),由原告成都鑫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