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蕲春执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吕红与童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红,童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第00212号申请执行人吕红。被执行人童清。申请执行人吕红与被执行人童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吕红与被执行人童清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吕红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