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执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吕红与童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红,童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第00212号申请执行人吕红。被执行人童清。申请执行人吕红与被执行人童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吕红与被执行人童清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吕红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