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肖××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42号原告肖××,女,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交纳即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冰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