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勇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特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献伍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勇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特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献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437号原告上海勇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特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告王献伍。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勇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特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献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勇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特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献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9元,由原告上海勇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旭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健美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