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行非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济南市历城区临港街道某某村民委员会自然资源行政非诉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非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奇,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继杰,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济南市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济南市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平阴县人民法院审查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9月2日以被执行人济南市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于2012年4月,擅自占用该向阳村集体土地9748.9平方米,动工建设临时办公房、民工房、警务室。截止立案调查时,建成六处彩钢房和一排砖混平房,建筑面积约1500平方米,硬化路面约6500平方米。该宗地中其他农用地9603.1平方米,建设用地145.8平方米,上述土地中39.7平方米符合历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济国土资罚字(2013)510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1、限济南市民委员会15日内自行拆除在本村非法占用的9603.1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济南市民委员会非法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9603.1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192062元;对其非法占用集体建设用地145.8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计2187元;两项罚款累计194249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第1项内容。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3)510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9月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济南市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虽然缴纳了罚款,但未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9603.1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4)5014号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3)510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3)5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的内容。二、本案由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玉霞审判员 张春雷审判员 赵 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