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奇瑞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地产有限公司,王春发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453号原告:奇瑞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褚昌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斌,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肖黎明,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春发,男,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奇瑞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春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瑞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奇瑞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瑞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6元,由原告奇瑞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依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汤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