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旭与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790号原告刘旭,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辉,蓬安县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治民,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旭诉被告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旭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旭撤回对被告陈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25元,由原告刘旭承担。审判员 唐 光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惠娟(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