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初字第05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永才、刘亚洪与重庆瑞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王荣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才,刘亚洪,重庆瑞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王荣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184号原告刘永才,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南岸区永才建材经营部业主,住重庆市忠县。原告刘亚洪,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重庆瑞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49-2-25-1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王荣飞,重庆瑞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理。被告王荣飞,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瑞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理,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才、刘亚洪与被告��庆瑞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王荣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才、刘亚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才、刘亚洪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才、刘亚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交纳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纯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