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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韩士伟与赵新宇、李娜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士伟,赵新宇,李娜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18号原告韩士伟,男,住辉南县。被告赵新宇,男,住辉南县。被告李娜,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士伟诉被告赵新宇、李娜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士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00元,由原告韩士伟负担。审判员 :李长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