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韩士伟与赵新宇、李娜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士伟,赵新宇,李娜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18号原告韩士伟,男,住辉南县。被告赵新宇,男,住辉南县。被告李娜,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士伟诉被告赵新宇、李娜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士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00元,由原告韩士伟负担。审判员 :李长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