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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263)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句容分中心,顾龙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句容分中心,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巫维国,系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磊,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顾龙玉,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句容分中心与被执行人顾龙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365.11元,利息538.71元,罚息0.65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48元,公告费4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潘 玮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子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