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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新民初字第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江苏韩一模塑有限公司与蔡志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韩一模塑有限公司,蔡志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新民初字第0331号原告江苏韩一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岷江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崔镇镐,该公司总董事长。被告蔡志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韩一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志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韩一模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自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瞿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