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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柳初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慧年诉被告钱蒙、谷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年,钱蒙,谷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柳初字第213-1号原告刘慧年。被告钱蒙。被告谷丽娜。原告刘慧年诉被告钱蒙、谷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钱蒙、谷丽娜银行存款3058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徐孝劬以其名下位于金水区经一路5号院2号楼3单元31号房产一套为原告刘慧年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徐孝劬名下位于金水区经一路5号院2号楼3单元31号房产一套。二、冻结被告钱蒙、谷丽娜银行存款3058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启昱代理审判员  许朝军人民陪审员  李国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艳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