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8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赵桂明、曹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赵桂明,曹鹏,曹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813-1号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责人:檀广丹,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董海波,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桂明,男,汉族。被告:曹鹏,男,汉族。被告:曹野,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赵桂明、曹鹏、曹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桂明、曹鹏、曹野银行存款646227.79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桂明、曹鹏、曹野银行存款646227.7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凌白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