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志执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志执字第0034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42年9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095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4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604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履行案件款51050元,下余案件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将案件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将案件款全部领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09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亚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