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竹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培华申请执行绵竹华庆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华,绵竹华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绵竹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王培华,男,汉族。被执行人绵竹华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强。王培华与绵竹华庆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6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及利息930000.00元、代垫诉讼费65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绵竹华庆化工有限公司的到期债务人(即本院要求执行协助的四川省银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