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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江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雪祥、李娟与成都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双流锦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锦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蒲江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祥,李娟,成都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双流锦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锦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蒲江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江民初字第211号原告刘雪祥。原告李娟。被告成都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付良贵。被告成都市双流锦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唐定君。被告成都市双流锦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蒲江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负责人罗承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祥、李娟与被告成都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双流锦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锦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蒲江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雪祥、李娟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雪祥、李娟负担。审判员  高红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