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建蒙、孟俊英等追偿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33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建蒙。被执行人孟俊英,系王建蒙妻子。被执行人包头市天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新城乡前口子村。法定代表人张善勇。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蒙、孟俊英、包头市天岳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王建蒙、孟俊英、包头市天岳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2013)望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建蒙、孟俊英、包头市天岳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匡国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纪黔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