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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商初字第23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侯玉龙与山东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玉龙,山东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商初字第2363-2号原告侯玉龙,男,1988年10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郑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沙丽莎,女,1986年6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员工,住青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玉龙与被告山东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玉龙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玉龙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侯玉龙负担。审 判 长  姜光军人民陪审员  兰俊兴人民陪审员  申淑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