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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田韩与被告陈溪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田韩,陈溪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446号原告吴田韩,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陈溪溪,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田韩与被告陈溪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田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艳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游顺智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