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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黄世用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世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103号罪犯黄世用,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原广西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8��作出(1999)百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世用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3日作出(1999)桂刑核字第4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0年5月23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7月26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4日作出(2002)桂刑执字第68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世用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5年1月20日作出(2005)桂刑执字第19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世用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2006)柳市中刑执字第79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世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2008年7月31日作出(2008)���市中刑执字第427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世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040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世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12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以(2015)减字第13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世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世用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世用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0月至2014��12月获奖励分86.4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世用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世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世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立群审 判 员  覃海用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