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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范文富诉被告韩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富,韩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858号原告范文富,系承德市双桥区新诚装饰材料商店业主,住承德市。被告韩海军,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文富诉被告韩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文富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文富撤回对被告韩海军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何洪涛审判员  马 佳审判员  崔海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