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5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周成友与郑德容、朱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友,朱建伟,郑德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565-1号原告周成友,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谢成斌,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伟,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郑德容,女,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成友诉被告朱建伟、郑德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成友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郑德容所有的渝GEXX**号圣达菲牌轿车予以查封、扣押。本院认为,原告周成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郑德容所有的渝GEXX**号圣达菲牌轿车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一年,从裁定书送达的次日起算,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十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代理审判员 王勤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恒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