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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招执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庆民塑料印刷复合厂与被执行人张星镇东石家村委会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口市庆民塑料印刷复合厂,招远市张星镇东石家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招执字第1305号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庆民塑料印刷复合厂。被执行人招远市张星镇东石家村委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庆民塑料印刷复合厂与被执行人张星镇东石家村民委员会欠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2)招执字第13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梅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