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672号原告于某某,男,1975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女,1987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0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侯胜才审 判 员 张永立代理审判员 李芳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申才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