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农显龙故意伤害罪,农显龙脱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农显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141号罪犯农显龙,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24日作出(1997)钦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农显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21日作出(1997)桂刑核字第57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1998年4月21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6月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30日作出(2000)桂刑执字第35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农显龙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2年8月24日作出(2002)桂刑执字第70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农显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于2006年6月13日作出(2006)柳市中刑执字第368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农显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2008年1月23日作出(2007)柳市中刑执字第1060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农显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柳市中刑执字第38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农显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2月2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以(2015)减字第17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农显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农显龙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农显龙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1月至2014年12月获奖励分131.4分;获2014年度表扬(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农显龙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农显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农显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立群审 判 员  覃海用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