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张民初字第0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史学勤、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学勤,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唐家林,陈巧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张民初字第0779号原告史学勤。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中华路东段152号。被告唐家林。被告陈巧仙。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史学勤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唐家林、陈巧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学勤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史学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学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史学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旻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妮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