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2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345号原告:张某甲,居民。被告:张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费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惠吉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