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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2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松原市哈达山旅游经济开发区富达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大庆钻探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哈达山旅游经济开发区富达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庆钻探工程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976号原告:松原市哈达山旅游经济开发区富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常玉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克发,前郭县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庆钻探工程公司,松原市宁江区康宁街700号。法定代表人:钟启刚,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才,男,汉族,1958年4月3日生,现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王新宇,男,汉族,1970年3月14日生,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哈达山旅游经济开发区富达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大庆钻探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哈达山旅游经济开发区富达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59元,减半收取13579.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3579.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姜玉忠审 判 员  王 爽代理审判员  贾 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佳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