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陆永斌与芦勇、陈永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永斌,芦勇,陈永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陆永斌。被执行人芦勇。被执行人陈永莉。关申请执行人陆永斌与被执行人芦勇、陈永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01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芦勇、陈永莉应偿还陆永斌借款100万元,该款自2014年起每年年底前给付20万元至全部借款还清为止;如有一期未及时履行,陆永斌可申请一并执行剩余的借款及违约金50000元,芦勇、陈永莉并就剩余借款的数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芦勇、陈永莉负担。因芦勇、陈永莉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陆永斌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本院通过银行、车辆、房产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名下位于南通市开发区优山美地花园43幢的房产,已经被多家法院查封,且该房已经抵押给南通市崇川区宏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他权证号:20121313,债务金额500万;被执行人陈永莉名下的车牌号为苏F×××××的奔驰轿车,亦被多家查封,本院轮候查封。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告知本院,被执行人是从运输代理业,其名下登记有多艘船舶。根据申请执行人人提供的线索,本院查明,苏友利6号、8号船舶的所有权人为南通远丰物流有限公司。其中苏友利6号已经抵押给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债券数额为500万;而苏友利8号也已经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南支行,债券数额为700万元。另查明,上述船舶已经被多家法院查封、扣留。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上述房产、车辆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由于处置条件尚未成就,本院暂无法强制处置。另外,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开民初字第0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周修俊审判员 陆荫唐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华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