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商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涛、董海燕、李春、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涛,董海燕,李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商初字第429号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涛,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海燕,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春,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春,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涛、董海燕、李春、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0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建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