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官福聪、徐有西与徐有西、杨小雪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福聪,徐有西,杨小雪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2021号原告:上官福聪。委托代理人:李海燕,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有西。被告:杨小雪。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官福聪诉被告徐有西、杨小雪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官福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官福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官福聪负担。审 判 长  胡时彦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