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5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何某与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熊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5020号原告何某,女,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王贤贵,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 判 长 赵嘉志人民陪审员 刘正明人民陪审员 栾海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