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东莞市阿斯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阿斯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630号原告东莞市阿斯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新城社区金鳌大道9号葡萄庄园3号楼1801、1806号。法定代表人高登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邓云龙,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0710746347。委托代理人覃雨潇,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1111437505。被告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西道18号。法定代表人张英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阿斯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阿斯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阿斯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东莞市阿斯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曾 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慈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