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梅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孝平与后彦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平,后彦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梅民初字第169号原告张孝平,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梅川镇永星村***号。被告后彦娥,女,1967年4月8日出生,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同上。原告张孝平与被告后彦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喜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后爱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