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辛某与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1022号原告辛某,1985年1月21日生。被告堵某,1989年1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与被告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辛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撤回对被告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辛某已预交),由辛某负担。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