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733号原告曹某某,女,37岁。被告陈某某,男,42岁。本院在审理曹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免收。审判员 闫有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鑫(此件共1页,共印6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