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段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段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盘法民初字第4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岔街,无固定职业。被告:段某某,女,汉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人,住昆明市翡翠湾现代公寓,无固定职业,。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段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所欠2014年2月9日至2014年12月9月共计10个月的房租11500元(已扣除缴纳的1000元)及一年半物管费300元,共计118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答辩认为不存在拖欠租金的行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基本情况一、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间:2012年11月10日。二、租期:1、约定的租期:2012年11月10日至2013年11月9日。2、实际履行的租期:2012年11月10日至2014年12月16日。合同期满后,被告表示续租,原告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至2013年11月9日合同期满后,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直至2014年12月16日被告搬离诉争租赁房屋,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合同终止。被告答辩认为其于2014年7月30日搬离诉争租赁房屋,但是没有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原、被告也未进行房屋交接,因此,本院认定被告占用原告房屋至原告腾空房屋另租他人即2014年12月16日。三、租金:每月1250元,每三月一付。四、租金支付:依据原、被告于2014年10月16日签订的欠条,可以认定被告于2014年10月16日尚欠原告房屋租金7100元未付。2014年10月17日至2014年12月16日共计两个月被告仍在使用原告房屋,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还应当支付原告租金2500元。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扣除原告认可被告已付的1000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租金总计8600元。至于原告主张被告欠付2014年2月9日至2014年12月9月的房屋租金共计12500元,与其提交的证据有悖,本院不予支持。五、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该费用应当由被告支付,但是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为被告支付了该费用,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六、其他:诉争租赁房屋已另租他人。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86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江 丽人民陪审员 王 玫人民陪审员 俞莉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