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执异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执异字第00001号异议申请人(案外人)李某甲,无业。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李某乙,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李某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律的(2014)鄂宜城民鄂初字第00093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云及其妻子李某甲在金融部门的存款予以冻结,李某甲以已与吴云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在审查期间,异议申请人李某甲自愿付给被异议人李某乙12000元,并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对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申请人李某甲的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何云伟审判员 薛光辉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凤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