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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崔文坡撤回对被告韩勇、大同县利鑫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光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崔文坡,韩勇,大同县利鑫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242号原告保定市光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建国路133号。负责人王光和,公司总经理。原告崔文坡,男,汉族,1973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119730504121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人,住满城县中西路北侧西山花园B区15楼4单元402号。委托代理人武震(二原告共同委托)山西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勇,男,汉族,1985年3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027198503305032,山西省大同县西坪镇下高庄村人,住本村。被告大同县利鑫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县县城南街。负责人睢永红,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建南路83号。负责人王俊斌,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尹丽娟,女,大同市城区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文坡于2015年5月22日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文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文坡撤回对被告韩勇、大同县利鑫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康刚仁审判员  李发天审判员  任雪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