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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蔡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040号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付加欢,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蔡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陈某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蒋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