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蔡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040号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付加欢,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蔡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陈某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蒋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