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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文圣民二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宪江与被告张琳琳、被告王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宪江,张琳琳,王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文圣民二初字第00041号原告:王宪江,男。被告:张琳琳,女。被告:王金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宪江诉被告张琳琳、被告王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宪江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琳琳、被告王金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宪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王宪江承担。代理审判员  解光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