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文圣民二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宪江与被告张琳琳、被告王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宪江,张琳琳,王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文圣民二初字第00041号原告:王宪江,男。被告:张琳琳,女。被告:王金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宪江诉被告张琳琳、被告王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宪江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琳琳、被告王金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宪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王宪江承担。代理审判员 解光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