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执异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远方与赵玉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远方,赵玉阶,罗从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执异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李远方,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泥瓦工。被执行人赵玉阶,男,194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务工。第三人罗从先,女,195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农民,住仙桃市干河办事处郑仁口村一组2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远方与被执行人赵玉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玉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罗从先系被执行人赵玉阶妻子,且本案债务发生于第三人罗从先、被执行人赵玉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罗从先为本案被执行人。罗从先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远方清偿债务2729.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敬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耀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