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曹丽诉被告张增国、濮阳市五星特钢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丽,张增国,濮阳市五星特钢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248号原告曹丽。被告张增国。被告濮阳市五星特钢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增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丽诉被告张增国、濮阳市五星特钢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因公安机关以被告濮阳市五星特钢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增国、唐俊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借款人张增国、濮阳市五星特钢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富申审 判 员 翟献宽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万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