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孔xx与被告郭xx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xx,郭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220号原告孔xx,男,被告郭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孔xx与被告郭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xx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孔x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孔xx负担。审判长 骆成庆审判员 党 静审判员 李宁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才湛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