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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执行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邓日典与杨军、卢志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日典,杨军,卢志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行字第709号申请执行人邓日典,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执行人杨军,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执行人卢志芬,女,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申请执行人邓日典与被执行人杨军、卢志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2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日典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经对银行、工商、土地、房管、公安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邓日典尚有本金人民币796977.80元及利息至今未受偿。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数额,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靖执行字第7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建通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