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林庆煌与陈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庆煌,陈兴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林庆煌,男,1965年7月1日出生。被告陈兴忠,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庆煌与被告陈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庆煌以其已与被告陈兴忠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庆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林庆煌负担。审判员  林勤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庄曙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