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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执字第0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俊超与胡兆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超,胡兆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执字第00076-2号申请执行人王俊超。被执行人胡兆朋,农民。王俊超申请执行胡兆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鄂南漳少民一初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兆朋外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秦少俊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远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