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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420号原告王某某,男,1990年6月3��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级索镇坝子崖村79号。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006033853被告杨某某,女,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级索镇西杨楼村。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907193841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方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