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420号原告王某某,男,1990年6月3��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级索镇坝子崖村79号。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006033853被告杨某某,女,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级索镇西杨楼村。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907193841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方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