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一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江西华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江西华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车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45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62年2月6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委托代理人陈佼,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1010523564。被告江西华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南路99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6975160-4。法定代表人王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男,公司法务主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江西华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停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且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银珍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胡 胜审 判 员 田石林审 判 员 黎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 敏 更多数据: